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訴字第177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訴字第1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權利侵害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訴字第177號抗告人 蘇建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何彥輝 等人間權利侵害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孫奇芳法官邱政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曜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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