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97號上訴人即被告丁○○
戊○○丙○○○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000000000因98年度訴字第1097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茲裁定如下: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7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㈡又上訴人即被告戊○○、丙○○○、甲○○均列名於98年10
月12日之上訴狀,惟未簽名或蓋章,是否有提起上訴之意思不明,請具狀表明,並補正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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