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25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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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25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252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及借貸契約書影本之必要,經本院於98年12月29日電話通知提出,債權人迄今尚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書記官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