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家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處遇安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抗告人甲○○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處遇安置事件,抗告人對於98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玉瓊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家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處遇安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抗告人甲○○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處遇安置事件,抗告人對於98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