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28號上訴人癸○○
戊○○未○○
己○辛○○寅○○巳○○丁○○卯○○壬○○乙○○庚○○辰○○亥○○戌○○甲○○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曾月娟 律師
方文萱 律師 李恬野 律師被上訴人百福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午○○訴訟代理人子○○
高進發律師複代理人丑○○被上訴人光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申○○訴訟代理人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8月5日裁定命個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共計新臺幣(下同)
3萬8190元,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如附表所示期日送達於上訴人或寄存送達於其住所之警察機關,並於各該期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
┌──┬─────┬────────────┬───────────┬────┐│編號│上訴人│送達期日│發生送達效力期日│備註│├──┼─────┼────────────┼───────────┼────┤│1│癸○○│98年8月10日│98年8月10日││├──┼─────┼────────────┼───────────┤││2│戊○○│98年8月10日│98年8月10日││├──┼─────┼────────────┼───────────┤││3│未○○│98年8月12日(寄存送達)│98年8月23日││├──┼─────┼────────────┼───────────┤││4│己○│98年8月10日│98年8月10日││├──┼─────┼────────────┼───────────┤││5│辛○○│98年8月12日(寄存送達)│98年8月23日││├──┼─────┼────────────┼───────────┤││6│寅○○│98年8月17日│98年8月17日││├──┼─────┼────────────┼───────────┤││7│巳○○│98年8月10日│98年8月10日││├──┼─────┼────────────┼───────────┤││8│丁○○│98年8月12日(寄存送達)│98年8月23日││├──┼─────┼────────────┼───────────┤││9│卯○○│98年8月10日│98年8月10日││├──┼─────┼────────────┼───────────┤││10│壬○○│98年8月12日(寄存送達)│98年8月23日││├──┼─────┼────────────┼───────────┤││11│乙○○│98年8月10日│98年8月10日││├──┼─────┼────────────┼───────────┤││12│庚○○│98年8月10日│98年8月10日││├──┼─────┼────────────┼───────────┤││13│辰○○│98年8月10日│98年8月10日││├──┼─────┼────────────┼───────────┤││14│亥○○│98年8月10日│98年8月10日││├──┼─────┼────────────┼───────────┤││15│戌○○│98年8月10日│98年8月10日││├──┼─────┼────────────┼───────────┤││16│甲○○│98年8月11日│98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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