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蔡淑真 被告 湯金勲
鉅昕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瑞琪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苗交簡字第99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朱俊瑋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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