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7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敏輝具保人顏清霖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黃敏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清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顏清霖因被告黃敏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之1(聲請意旨漏載,應予補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
1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並由具保人於民國106年1月24日出具現金保證,將被告釋放,嗣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95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後,由聲請人合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惟被告未如期到場,聲請人依法簽發拘票至被告之居所拘提,惟均拘提無著,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956號刑事判決、具保人及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具保人及被告之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經逃匿無蹤,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