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81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被告
之戶籍謄本1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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