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81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被告
之戶籍謄本1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