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秩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4年度北秩字第66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4年9
月5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094334034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拘留壹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94年9月3日23時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段○○巷口。
㈢行為:意圖賣淫而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及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
場紀錄上簽認。
  ㈡關係人 呂漢檳 之證述。
 ㈢於上開時地為警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吳青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龔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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