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1582號
上訴人 乙○○
四號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