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42號聲請人 謝時鵬 聲請人 滕文豹 前列謝時鵬、滕文豹共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愛珊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補正提示日期(不得早於發票日)。三1、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42號聲請人 謝時鵬 聲請人 滕文豹 前列謝時鵬、滕文豹共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愛珊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補正提示日期(不得早於發票日)。三1、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