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20號原告 張美絹 訴訟代理人 謝信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美錦張美藝張善溱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提出之事項:
一、門牌編號屏東市○○街○號房屋(即屏東市○街段○○段○○○○號建物)之房屋稅課稅資料。
二、被告張美錦、張美藝、張善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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