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26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欣凌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14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蔡欣凌犯業務侵占罪,共捌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依附表三所示之方式向吳 李寶珠 即奇美服裝行支付賠償。
犯罪事實
一、蔡欣凌於民國105年1月間至106年1月3日間,為 吳李寶珠 所開設經營之「奇美服裝行」(址設臺南市○○區○○街○○○巷○號)之員工,負責管理、整理店內之衣物、收取客戶交易款項、製作出貨單,為從事業務之人。詎蔡欣凌竟分別為以下之犯行:
㈠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期)間,利用其擔
任「奇美服裝行」員工,掌管整理服飾之機會,將附表一所示價額之店內之服飾予以侵占入己,旋銷售與不知情之成衣銷售業者 邱春美 (涉犯贓物罪嫌部分業經不起訴之處分)(侵占時間、侵占服飾之價額詳如附表一所載)。
㈡基於業務侵占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附表二
所示時間,向附表二所示之客戶收取附表二所示之貨款後,先將真實之出貨單撕毀,另行於電腦出貨單之系統上登載不實之退貨或進貨品項及附表二所示不實金額,而製作上開不實之出貨單紀錄以取代原真實之出貨單後列印,旋持之交付與吳李寶珠審閱而行使之,使吳李寶珠誤信而收受短少之貨款,蔡欣凌遂藉以取得實際收取之貨款與不實出貨單上記載入帳金額差額,而將附表二所示之差額款項予以侵占入己(其中附表二編號44與45、51與52、56與57、59與60、68與69之部分,均係於前次編號之時間不實登載退貨件數,接續於後次編號【即翌日】之出貨中取得之入金【入帳金額】扣除前日退貨之金額,登載不實之應收款項及入金等紀錄,取得與前次編號之退貨差額,其餘則均係當次登載不實之退出貨紀錄而取得差額),足生損害於吳李寶珠即奇美服裝行及其對於客戶購買貨品數量、金額審核之正確性(不實出貨單之時間、客戶名稱、實際收取貨款金額、不實登載之金額及侵占貨款金額詳如附表二所示)。
二、案經吳李寶珠即奇美服裝行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係經被告蔡欣凌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表示,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對於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奇美服裝行員工 吳佳雯 於偵查中之證述、告訴人吳李寶珠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證人即購買附表一所示服飾之邱春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可查,復有附表一所示之監視錄影光碟、翻拍照片、手機對帳畫面、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登載之出貨單等證據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所為,就附表一編號1至10部分計10次,係犯刑法第
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就附表二編號1至77部分,計72次係犯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編號44與45、51與52、56與57、59與60、68與69之部分,均係前次編號中為不實登載退貨件數紀錄,接續於後次編號【即翌日】之出貨中取得之入金【入帳金額】扣除前日退貨之金額,登載不實之應收款項及入金等紀錄,取得後次編號與前次編號之退貨差額,故均係前次與後次接續行使不實登載之出貨單,而於後次侵占貨款,上開各兩編號均僅論接續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一行為及業務侵占一行為)。
㈡又被告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故如二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查被告製作業務上所作成之貨單上為不實登載進而行使之行為,目的係為掩飾其侵占犯行,二者行為仍有部分合致,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故附表二72次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業務侵占犯行間,顯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為想像競合關係,自均應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又被告所犯上開82罪間(附表一之10次及附表二之72次),犯意各別,時間有異,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審酌被告因家中事故等資金缺口,為謀取金錢供己使用,竟
先後多次侵占服飾變賣,並利用填製不實事項之出貨單,據以從其所掌管之告訴人應收貨款中,將其業務上持有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辜負告訴人對被告信任,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對告訴人之權益造成損害,然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偵查中先部分清償告訴人之損失,犯後態度尚可,並與告訴人於107年11月7日達成調解,告訴人願原諒被告,並希望從輕量刑,有調解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7頁),其並無前科,素行尚佳,且考量附表一、二所示侵占之款項均非鉅大,附表一之侵占服飾之價額或變賣金額均在新臺幣(下同)2,400元至2萬元間,附表二之業務侵占犯行係以行使登載不實之業務文書為之,然因侵占金額均在1,000元至1萬元間,尚無庸與附表一之犯行為不同之審酌,復兼衡被告自述其係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現與國中一年級之子及母親同住、在工廠擔任員工,每月收入約2萬4,000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之刑,併予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貪念失慮,致罹刑章,然知坦承犯行認錯,且就附表一、二所示共計侵占之金額合計364,050元,與告訴人於107年11月7日達成調解被告應於109年11月7日前給付告訴人70萬元,告訴人並希望從輕量刑,給予被告附條件緩刑之機會,有調解筆錄在卷可查,容見存有彌補過錯之心意,並為使被告得以履行與告訴人約定之賠償,本院認其經本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綜合上情,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諭知緩刑5年,以啟自新。並為兼顧告訴人之權益,併諭知被告應履行如附表三調解筆錄調解成立內容第1項所示之賠償義務。倘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所定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三、沒收部分:㈠被告雖登載不實附表二所示之出貨單,然經行使而由告訴人
李吳寶珠 持有保管,並非被告所有之物,故不為沒收之諭知。
㈡被告雖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犯罪所得計36萬4,050元,然
被告與告訴人業於107年11月7日就本案侵占款項以70萬元達成調解,業如上述,其調解金額已高於被告本案經認定之犯罪所得,如被告確實履行調解內容,已足以剝奪其犯罪所得;若被告未能履行,不僅需負擔緩刑可能遭撤銷之不利益,且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第2項第3款、第4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告訴人得持本判決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對被告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亦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故認倘若就被告本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條節條款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336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宇承提起公訴,經檢察官羅瑞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侵占、轉售衣物部分┌──┬─────┬──────┬───────┬───────┐│編號│侵占時間│侵占之標的│備註│證據出處│├──┼─────┼──────┼───────┼───────┤│1│105年12│衣服一袋(件│監視錄影光碟及│偵一卷P45-P51│││月30日│數不詳,價值│告訴人庭呈之證│(照片1-7)│││14時26│約10,000元)│據編號H1翻拍│偵二卷│││分許││照片│P327-P353│├──┼─────┼──────┼───────┼───────┤│2│106年1│衣服一袋(件│監視錄影光碟及│偵二卷│││月2日13│數不詳,價值│告訴人庭呈之證│P363-P377│││時45分許│約3,000元)│據編號H3翻拍││││││照片││├──┼─────┼──────┼───────┼───────┤│3│105年1│件數不詳之成│告訴人陳報被告│偵一卷P169-170│││月初至2│衣(變賣金額│手機對帳畫面(│、P179、P182│││月29日│21,250元〈│地檢署檢察事務│││││17,750元│官於上方以藍筆│││││+3,500元〉)│編號頁碼①、②││││││、⑪、⑭)││├──┼─────┼──────┼───────┼───────┤│4│105年3│件數不詳之成│告訴人陳報被告│偵一卷P174│││月2日某│衣(變賣金額│手機對帳畫面(││││時│17,350元〈│地檢署檢察事務│││││14,750元│官於上方以藍筆│││││+2,600元〉)│編號頁碼⑥)││├──┼─────┼──────┼───────┼───────┤│5│105年3│件數不詳之成│告訴人陳報被告│偵一卷P174│││月5日某│衣(變賣金額│手機對帳畫面(││││時│6,650元〈│地檢署檢察事務│││││1,700元│官於上方以藍筆│││││+4,950元〉)│編號頁碼⑥)││├──┼─────┼──────┼───────┼───────┤│6│105年3│件數不詳之成│告訴人陳報被告│偵一卷P174│││月8日某│衣(變賣金額│手機對帳畫面(││││時│2,500元〈│地檢署檢察事務│││││1,100元+200│官於上方以藍筆│││││元+1,200元〉│編號頁碼⑥)│││││)│││├──┼─────┼──────┼───────┼───────┤│7│105年3│件數不詳之成│告訴人陳報被告│偵一卷│││月11日某│衣(變賣金額│手機對帳畫面(│P174-P175│││時│2,400元)│地檢署檢察事務││││││官於上方以藍筆││││││編號頁碼⑥、⑦││││││)││├──┼─────┼──────┼───────┼───────┤│8│105年3│件數不詳之成│告訴人陳報被告│偵一卷│││月15日某│衣(變賣金額│手機對帳畫面(│P176│││時│3,900元〈│地檢署檢察事務│││││1,100元+300│官於上方以藍筆│││││元+600元+200│編號頁碼⑧)│││││元+1,700元〉││││││)│││├──┼─────┼──────┼───────┼───────┤│9│105年3月│件數不詳之成│告訴人陳報被告│偵一卷│││21日某時│衣(變賣金額│手機對帳畫面(│P171、P176│││(起訴書誤│3,550元〈│地檢署檢察事務││││載為106年│3,800元+200│官於上方以藍筆││││,業經檢察│元-200元-250│編號頁碼③、⑧││││官當庭更正│元〉)│)││││)││││├──┼─────┼──────┼───────┼───────┤│10│105年間某│件數不詳之成│告訴人陳報被告│偵一卷P178│││日(與附表│衣(變賣金額│手機對帳畫面(││││一前開時間│2,450元〈│地檢署檢察事務││││均未重復)│600元+650元│官於上方以藍筆│││││+700元+500元│編號頁碼⑩)│││││〉)│││├──┼─────┼──────┼───────┼───────┤│││合計73,050元││││││(起訴書誤載││││││合計63,050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附表二:侵占貨款及偽造出貨單部分┌──┬─────┬─────┬─────┬─────┬─────┬─────┬────────┐│編號│侵占款項及│客戶名稱│向客戶收取│不實出貨單│差額款項(│備註│證據出處│││製作不實出││之款項│上填載之入│即侵占之貨│││││貨單時間│││帳金額│款)│││├──┼─────┼─────┼─────┼─────┼─────┼─────┼────────┤│1│105年3│ 黃楓茗 │10000│6000│4000││偵二卷P97-P98│││月22日某│││││││││時│││││││├──┼─────┼─────┼─────┼─────┼─────┼─────┼────────┤│2│105年4│黃楓茗│10000│8000│2000││偵二卷P99-P100│││月6日某│││││││││時│││││││├──┼─────┼─────┼─────┼─────┼─────┼─────┼────────┤│3│105年4│黃楓茗│10000│7000│3000││偵二卷P101-P103│││月19日某│││││││││時│││││││├──┼─────┼─────┼─────┼─────┼─────┼─────┼────────┤│4│105年4│黃楓茗│13000│10000│3000││偵二卷P105-P107│││月26日某│││││││││時│││││││├──┼─────┼─────┼─────┼─────┼─────┼─────┼────────┤│5│105年4│黃楓茗│6000│0│6000││偵二卷P109-P111│││月29日某│││││││││時│││││││├──┼─────┼─────┼─────┼─────┼─────┼─────┼────────┤│6│105年5│黃楓茗│13000│10000│3000││偵二卷P113-P115│││月10日某│││││││││時│││││││├──┼─────┼─────┼─────┼─────┼─────┼─────┼────────┤│7│105年5│黃楓茗│12000│10000│2000││偵二卷P117-P119│││月17日某│││││││││時│││││││├──┼─────┼─────┼─────┼─────┼─────┼─────┼────────┤│8│105年5│黃楓茗│15000│10000│5000││偵二卷P121-P123│││月24日某│││││││││時│││││││├──┼─────┼─────┼─────┼─────┼─────┼─────┼────────┤│9│105年5│黃楓茗│5000│0│5000││偵二卷P125│││月28日某│││││││││時│││││││├──┼─────┼─────┼─────┼─────┼─────┼─────┼────────┤│10│105年5│黃楓茗│13000│10000│3000││偵二卷P127-P128│││月31日某│││││││││時│││││││├──┼─────┼─────┼─────┼─────┼─────┼─────┼────────┤│11│105年6│黃楓茗│5000│0│5000││偵二卷P129-P131│││月4日某│││││││││時│││││││├──┼─────┼─────┼─────┼─────┼─────┼─────┼────────┤│12│105年6│黃楓茗│13000│10000│3000││偵二卷P133-P134│││月7日某│││││││││時│││││││├──┼─────┼─────┼─────┼─────┼─────┼─────┼────────┤│13│105年6│黃楓茗│12000│8000│4000││偵二卷P135-P137│││月14日某│││││││││時│││││││├──┼─────┼─────┼─────┼─────┼─────┼─────┼────────┤│14│105年6│黃楓茗│12000│8000│4000││偵二卷P139-P140│││月28日某│││││││││時│││││││├──┼─────┼─────┼─────┼─────┼─────┼─────┼────────┤│15│105年7│黃楓茗│10000│5000│5000││偵二卷P141-P143│││月5日某│││││││││時│││││││├──┼─────┼─────┼─────┼─────┼─────┼─────┼────────┤│16│105年7│黃楓茗│10000│7000│3000││偵二卷P145-P147│││月12日某│││││││││時│││││││├──┼─────┼─────┼─────┼─────┼─────┼─────┼────────┤│17│105年7│黃楓茗│10000│7000│3000││偵二卷P149-P151│││月19日某│││││││││時│││││││├──┼─────┼─────┼─────┼─────┼─────┼─────┼────────┤│18│105年7│黃楓茗│10000│7000│3000││偵二卷P153-P155│││月26日某│││││││││時│││││││├──┼─────┼─────┼─────┼─────┼─────┼─────┼────────┤│19│105年8│黃楓茗│10000│7000│3000││偵二卷P157-P159│││月2日某│││││││││時│││││││├──┼─────┼─────┼─────┼─────┼─────┼─────┼────────┤│20│105年8│黃楓茗│10000│7000│3000││偵二卷P161-P162│││月9日某│││││││││時│││││││├──┼─────┼─────┼─────┼─────┼─────┼─────┼────────┤│21│105年8│黃楓茗│12000│7000│5000││偵二卷P163-P164│││月16日某│││││││││時│││││││├──┼─────┼─────┼─────┼─────┼─────┼─────┼────────┤│22│105年8│黃楓茗│10000│5000│5000││偵二卷P165-P168│││月23日某│││││││││時│││││││├──┼─────┼─────┼─────┼─────┼─────┼─────┼────────┤│23│105年8│黃楓茗│10000│5000│5000││偵二卷P169-P171│││月30日某│││││││││時│││││││├──┼─────┼─────┼─────┼─────┼─────┼─────┼────────┤│24│105年9│黃楓茗│10000│5000│5000││偵二卷P173-P175│││月7日某│││││││││時│││││││├──┼─────┼─────┼─────┼─────┼─────┼─────┼────────┤│25│105年9│黃楓茗│8000│5000│3000││偵二卷P177-P179│││月13日某│││││││││時│││││││├──┼─────┼─────┼─────┼─────┼─────┼─────┼────────┤│26│105年9│黃楓茗│8000│5000│3000││偵二卷P181-P183│││月20日某│││││││││時│││││││├──┼─────┼─────┼─────┼─────┼─────┼─────┼────────┤│27│105年10│黃楓茗│8000│5000│3000││偵二卷P185-P188│││月4日某│││││││││時│││││││├──┼─────┼─────┼─────┼─────┼─────┼─────┼────────┤│28│105年10│黃楓茗│6000│0│6000││偵二卷P189-P191│││月11日某│││││││││時│││││││├──┼─────┼─────┼─────┼─────┼─────┼─────┼────────┤│29│105年10│黃楓茗│8000│5000│3000││偵二卷P193-P196│││月18日某│││││││││時│││││││├──┼─────┼─────┼─────┼─────┼─────┼─────┼────────┤│30│105年10│黃楓茗│10000│5000│5000││偵二卷P197-P200│││月25日某│││││││││時│││││││├──┼─────┼─────┼─────┼─────┼─────┼─────┼────────┤│31│105年11│黃楓茗│10000│5000│5000││偵二卷P201-P203│││月1日某│││││││││時│││││││├──┼─────┼─────┼─────┼─────┼─────┼─────┼────────┤│32│105年11│黃楓茗│10000│5000│5000││偵二卷P205-P206│││月8日某│││││││││時│││││││├──┼─────┼─────┼─────┼─────┼─────┼─────┼────────┤│33│105年11│黃楓茗│12000│5000│7000││偵二卷P207│││月22日某│││││││││時││││││││││││││││├──┼─────┼─────┼─────┼─────┼─────┼─────┼────────┤│34│105年11│黃楓茗│12000│7000│5000││偵二卷P209-P211│││月29日某│││││││││時│││││││├──┼─────┼─────┼─────┼─────┼─────┼─────┼────────┤│35│105年12│黃楓茗│5000│0│5000││偵二卷P213│││月3日某│││││││││時│││││││├──┼─────┼─────┼─────┼─────┼─────┼─────┼────────┤│36│105年12│黃楓茗│12000│8000│4000││偵二卷P215-P216│││月6日某│││││││││時│││││││├──┼─────┼─────┼─────┼─────┼─────┼─────┼────────┤│37│105年12│黃楓茗│13000│8000│5000││偵二卷P217-P219│││月13日某│││││││││時│││││││├──┼─────┼─────┼─────┼─────┼─────┼─────┼────────┤│38│105年12│黃楓茗│15000│10000│5000││偵二卷P221-P223│││月20日某│││││││││時│││││││├──┼─────┼─────┼─────┼─────┼─────┼─────┼────────┤│39│105年12│黃楓茗│18000│10000│8000││偵二卷P225-P227│││月27日某│││││││││時│││││││├──┼─────┼─────┼─────┼─────┼─────┼─────┼────────┤│40│105年9│ 吳宗村 (宗│20000│15000│5000││偵二卷P231│││月13日某│錦)││││││││時│││││││├──┼─────┼─────┼─────┼─────┼─────┼─────┼────────┤│41│105年9│吳宗村(宗│10000│5000│5000││偵二卷P233-P234│││月26日某│錦)││││││││時│││││││├──┼─────┼─────┼─────┼─────┼─────┼─────┼────────┤│42│105年10│吳宗村(宗│16000│10000│6000││偵二卷P235-P236│││月18日某│錦)││││││││時│││││││├──┼─────┼─────┼─────┼─────┼─────┼─────┼────────┤│43│105年10│吳宗村(宗│15000│10000│5000││偵二卷P237-P238│││月25日某│錦)││││││││時│││││││├──┼─────┼─────┼─────┼─────┼─────┼─────┼────────┤│44│105年10│吳宗村(宗│0│0│0│當次未侵占│偵二卷P239│││月31日某│錦)││││貨款,惟當││││時│││││次出貨單虛│││││││││偽登錄不實│││││││││退貨5件│││││││││,合併於下│││││││││一筆105│││││││││年11月1│││││││││日侵占之貨│││││││││款││├──┼─────┼─────┼─────┼─────┼─────┼─────┼────────┤│45│105年11│吳宗村(宗│20000│10000│10000││偵二卷P241-P243│││月1日某│錦)││││││││時│││││││├──┼─────┼─────┼─────┼─────┼─────┼─────┼────────┤│46│105年11│吳宗村(宗│15000│10000│5000││偵二卷P245│││月14日某│錦)││││││││時│││││││├──┼─────┼─────┼─────┼─────┼─────┼─────┼────────┤│47│105年11│吳宗村(宗│15000│10000│5000││偵二卷P247-P248│││月21日某│錦)││││││││時│││││││├──┼─────┼─────┼─────┼─────┼─────┼─────┼────────┤│48│105年11│吳宗村(宗│15000│10000│5000││偵二卷P249-P250│││月29日某│錦)││││││││時│││││││├──┼─────┼─────┼─────┼─────┼─────┼─────┼────────┤│49│105年12│吳宗村(宗│16000│10000│6000││偵二卷P251│││月5日某│錦)││││││││時│││││││├──┼─────┼─────┼─────┼─────┼─────┼─────┼────────┤│50│105年11│ 張芳瑜 │20000│15000│5000││偵二卷P255-P257│││月10日某│││││││││時│││││││├──┼─────┼─────┼─────┼─────┼─────┼─────┼────────┤│51│105年11│張芳瑜│0│0│0│當次未侵占│偵二卷P259-P260│││月23日某│││││貨款,惟當││││時│││││次出貨單虛│││││││││偽登錄不實│││││││││退貨5件│││││││││,合併於下│││││││││一筆105│││││││││年11月│││││││││25日侵占│││││││││之貨款││├──┼─────┼─────┼─────┼─────┼─────┼─────┼────────┤│52│105年11│張芳瑜│20000│15000│5000││偵二卷P261│││月25日某│││││││││時│││││││├──┼─────┼─────┼─────┼─────┼─────┼─────┼────────┤│53│105年11│張芳瑜│20000│15000│5000││偵二卷P263-P265│││月29日某│││││││││時│││││││├──┼─────┼─────┼─────┼─────┼─────┼─────┼────────┤│54│105年12│張芳瑜│20000│15000│5000││偵二卷P267-P268│││月6日某│││││││││時│││││││├──┼─────┼─────┼─────┼─────┼─────┼─────┼────────┤│55│105年12│張芳瑜│20000│15000│5000││偵二卷P269-P270│││月30日某│││││││││時│││││││├──┼─────┼─────┼─────┼─────┼─────┼─────┼────────┤│56│105年11│ 施妙英 │0│0│0│當次未侵占│偵二卷P273│││月15日某│││││貨款,惟當││││時│││││次出貨單虛│││││││││偽登錄不實│││││││││退貨10件│││││││││,合併於下│││││││││一筆105│││││││││年11月│││││││││18日侵占│││││││││之貨款││├──┼─────┼─────┼─────┼─────┼─────┼─────┼────────┤│57│105年11│施妙英│5000│0│5000││偵二卷P275│││月18日某│││││││││時││││││││││││││││├──┼─────┼─────┼─────┼─────┼─────┼─────┼────────┤│58│105年11│施妙英│10000│5000│5000││偵二卷P277-P278│││月22日某│││││││││時│││││││├──┼─────┼─────┼─────┼─────┼─────┼─────┼────────┤│59│105年12│施妙英│0│0│0│當次未侵占│偵二卷P279│││月27日某│││││貨款,惟當││││時│││││次出貨單虛│││││││││偽登錄不實│││││││││退貨6件│││││││││,合併下一│││││││││筆於105│││││││││年12月│││││││││30日侵占│││││││││之貨款││├──┼─────┼─────┼─────┼─────┼─────┼─────┼────────┤│60│105年12│施妙英│7000│0│7000││偵二卷P281│││月30日某│││││││││時│││││││├──┼─────┼─────┼─────┼─────┼─────┼─────┼────────┤│61│105年10│洪麗媖(麗│15000│10000│5000││偵二卷P285│││月13日某│英)││││││││時││││││││││││││││├──┼─────┼─────┼─────┼─────┼─────┼─────┼────────┤│62│105年11│洪麗媖(麗│10000│5000│5000││偵二卷P287-P289│││月4日某│英)││││││││時│││││││├──┼─────┼─────┼─────┼─────┼─────┼─────┼────────┤│63│105年12│洪麗媖(麗│10000│7000│3000││偵二卷P291-P292│││月1日某│英)││││││││時│││││││├──┼─────┼─────┼─────┼─────┼─────┼─────┼────────┤│64│105年12│洪麗媖(麗│10000│7000│3000││偵二卷P293-P294│││月13日某│英)││││││││時│││││││├──┼─────┼─────┼─────┼─────┼─────┼─────┼────────┤│65│105年5│ 黃秀蕊 │3000│2000│1000││偵二卷P297│││月30日某│││││││││時│││││││├──┼─────┼─────┼─────┼─────┼─────┼─────┼────────┤│66│105年6│黃秀蕊│3000│2000│1000││偵二卷P299│││月16日某│││││││││時││││││││││││││││├──┼─────┼─────┼─────┼─────┼─────┼─────┼────────┤│67│105年7│黃秀蕊│3000│2000│1000││偵二卷P301│││月15日某│││││││││時││││││││││││││││├──┼─────┼─────┼─────┼─────┼─────┼─────┼────────┤│68│105年9│黃秀蕊│0│0│0│當次未侵占│偵二卷P303│││月5日某│││││貨款,惟當││││時│││││次出貨單虛│││││││││偽登錄不實│││││││││退貨2件│││││││││,合併下一│││││││││筆於105│││││││││年9月12│││││││││日侵占之貨│││││││││款││├──┼─────┼─────┼─────┼─────┼─────┼─────┼────────┤│69│105年9│黃秀蕊│2000│0│2000││偵二卷P305│││月12日某│││││││││時│││││││├──┼─────┼─────┼─────┼─────┼─────┼─────┼────────┤│70│105年9│黃秀蕊│4000│2000│2000││偵二卷P307│││月19日某│││││││││時│││││││├──┼─────┼─────┼─────┼─────┼─────┼─────┼────────┤│71│105年10│黃秀蕊│3000│2000│1000││偵二卷P309│││月5日某│││││││││時│││││││├──┼─────┼─────┼─────┼─────┼─────┼─────┼────────┤│72│105年11│黃秀蕊│3000│2000│1000││偵二卷P311│││月11日某│││││││││時│││││││├──┼─────┼─────┼─────┼─────┼─────┼─────┼────────┤│73│105年10│ 黃阿涼 (阿│3000│2000│1000││偵二卷P315│││月18日某│涼)││││││││時│││││││├──┼─────┼─────┼─────┼─────┼─────┼─────┼────────┤│74│105年11│黃阿涼(阿│5000│3000│2000││偵二卷P317-P318│││月15日某│涼)││││││││時│││││││├──┼─────┼─────┼─────┼─────┼─────┼─────┼────────┤│75│105年11│黃阿涼(阿│4000│3000│1000││偵二卷P319-P320│││月29日某│涼)││││││││時││││││││││││││││├──┼─────┼─────┼─────┼─────┼─────┼─────┼────────┤│76│105年12│黃阿涼(阿│5000│3000│2000││偵二卷P321-P323│││月13日某│涼)││││││││時│││││││├──┼─────┼─────┼─────┼─────┼─────┼─────┼────────┤│77│105年12│黃阿涼(阿│5000│3000│2000││偵二卷P325-P326│││月20日某│涼)││││││││時│││││││├──┼─────┼─────┼─────┼─────┼─────┼─────┼────────┤││││││合計│││││││││291,000元│││└──┴─────┴─────┴─────┴─────┴─────┴─────┴────────┘附表三:
┌────┬─────┬───────────────┐│給付對象│給付總額│給付方法│├────┼─────┼───────────────┤│吳李寶珠│新臺幣│被告蔡欣凌應於民國109年11月7│││70萬元│日前(含當日)給付新臺幣7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