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1號原告 閻廷偉 被告新朝瓦斯行被告 吳育麟 被告 邱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裁定命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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