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322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務人 王保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壹仟貳佰陸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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