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9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黃素霞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伍佰柒拾
捌元,及其中陸萬肆仟零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玖仟參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貳仟柒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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