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26號原告辛○○被告戊○○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丁○○丙○○己○○乙○○庚○○甲○○上列被告戊○○、丁○○、丙○○、己○○、乙○○、庚○○、甲○○因詐欺案件(96年度易字第25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許映鈞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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