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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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36號原告乙○○
寄新竹郵政被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至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但業經本院於97年2月29日以97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駁回確定,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黃信滿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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