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職業傷害傷病給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217號抗告人 張勝華 即原告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職業傷害傷病給付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
1第1項再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