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6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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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主文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偽造之「乙○○」印章壹枚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分公司嘉義營運處市內電話裝機申請書上偽造之「乙○○」印文壹枚均沒收。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偽造之「乙○○」印章壹枚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分公司嘉義營運處市內電話裝機申請書上偽造之「乙○○」印文貳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偽造之「乙○○」印章壹枚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分公司嘉義營運處市內電話裝機申請書上偽造之「乙○○」印文叁枚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