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О八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調偵字第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公訴人所指被告丙○○涉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乙○○、甲○○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其撤回狀一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國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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