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他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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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他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他字第353號受裁定人即原告 劉璟翰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中勞簡字第42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裁定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次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及第91條第3項之規定,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法院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由原告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嗣該事件經本院106年度中勞簡字第42號判決原告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原告於訴訟繫屬中撤回起訴,本件訴訟已告終結。依前述規定,本院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即原告徵收。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原告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267,9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業據原告繳納2,205元,原告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為665元,有本院106年度中補字第817號民事裁定在卷足憑。原告嗣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77,582元,應另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10元,業據原告繳納55元,故本件暫免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20元(計算式:665+55=720),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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