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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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呂梁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梁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梁棋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於民國101年8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呂梁棋曾於94年間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金重訴緝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萬元確定。受刑人自101年8月9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9年7月12日,惟依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144日,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6日,則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1月2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74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