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日上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日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日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書漏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5月確定,於民國99年11月22日(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記載之刑期起算日為99年11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張日上前①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88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77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
3罪)、7月、6月確定;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96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④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448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⑤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48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⑥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47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3罪)確定;前揭①至⑥案之罪刑嗣經同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7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9月;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310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⑧因妨害公務案件,經同法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47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⑨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04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揭⑦至⑨案之罪刑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0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並與前揭應執行之有期徒刑6年9月自99年11月3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於106年1月1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7年12月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66日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9月2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829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刑事庭第十七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