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24號原告乙○○被告丙○○
丙○○配偶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自字第3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其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等被訴毀損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0日以97年度自字第3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康文毅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石佳琪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