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0號
96年度易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郭重鑾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前經公訴人與被告及辯護人於審判外進行認罪協商,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民國97年8月7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理,被告應按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