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陽光巴里島大樓管理委員會
聲請人代理人 李光庶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鳳 小調字第5號給付管理費調解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
書 記 官陳俐嫺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李光庶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許燦輝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萬零參佰零伍元整。
給付方法: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起每月給付貳仟貳佰玖拾元
整,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止,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兩造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李光庶
調解委員 許燦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俐嫺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