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20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關於「華湳段」之記載,應更正為「草湳段」。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第三行關於「華湳段」之記載,應更正為「草湳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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