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12號原告 張嘉文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之規定載列被告機關名義(即裁決書所記載之處分機關)及其正確之代表人姓名,應補正之。原告並應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含應補正部分)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二、提出本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