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90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金能 以上上訴人與 周進財 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19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744,1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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