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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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承易 (原名 李文義
李基清李月娥 陳鄭玉里 陳麗花 黃玉妃 黃玉汾 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等於本院第一審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576,3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0,4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瑞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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