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8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四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四所載,附表編號四之犯罪其減得之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其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三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四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二犯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三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