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80號原告鎧甲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 律師
劉怡秀 律師 林信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戊○○、丁○○、庚○○、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34,5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