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3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388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家豪 原審指定辯護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 黃之中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第一審判決(106年度訴字第2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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