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家上更㈠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家上更㈠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上更㈠字第3號上訴人 洪婉庭 訴訟代理人 何國榮 律師視同上訴人 洪宜甄
洪崇祖 林勝順 (即 洪月麗 之承受訴訟人) 林建宏 (洪月麗之承受訴訟人) 林美妤 (即洪月麗之承受訴訟人)兼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建任 (洪月麗之承受訴訟人)追加被告 洪美齡
洪韶禪 洪美智 洪梅婷 洪御朔 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 律師複代理人 黃詠劭 律師被上訴人 洪秋涓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 律師
曾允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陳君鳳法官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胡新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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