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57號聲請人 陸秀鸞 代理人 廖姵涵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呂湘苓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39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湘苓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145號判決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新臺幣58萬7510元本息,而駁回相對人其餘請求。聲請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並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該會法律扶助標準,而准予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該會資力審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至6頁)。審酌聲請人所提上訴有無理由,尚需調查審認,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黃麟倫法官賴淑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書記官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