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債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85號原告 范景量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秀珍 、 范振興 、 范春美 、 范振忠 、 范振國 、社團法人臺灣婦幼慈善協會、 史頁芬 間請求分割債權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3日具狀更正聲明,更正後訴之聲明第1項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