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3號聲請人裕大輪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永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晉嘉昌囿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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