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劉振耀劉宏洋劉振濱 之繼承人上列原告前因請求清償債務,聲請對被告劉振耀、 戴珠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劉振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3,638元(本金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及未受償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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