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葉旺鑪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尉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魏道
一、 傅兆蓬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
北市○○區○○○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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