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5號原告 黃大 受訴訟代理人 張于真 被告 周月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施嘉玫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5號原告 黃大 受訴訟代理人 張于真 被告 周月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