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10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呂秋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仟捌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蒙金管會核准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以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合併後存續銀行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呂秋雪於前向債權人申辦短期循環融資,並簽立「gaga卡」申請書乙紙為憑,債權人核准額度為4萬元整,約定期間自核貸日起為期一年,期滿時,如立約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本行依規定審核同意者,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每次屆期時亦同(短期循環融資契約第一條)。借款利息依年利率15%採固定利率按日計息,並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上開借款並約定債務人如未按期清償,債務人除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外,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短期循環融資契約第三條)。
(三)嗣債務人於前曾參與債務協商,業經協商毀諾後,再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1年11月20日屆滿,並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者,即協商失效,債權人並得回復原契約條件。
(四)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7年02月2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如上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