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 蕭雅穗 訴訟代理人 姚昭秀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上訴人 詹舜 名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1565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8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兩造為夫妻,於104年2月13日因細故爭執。同日晚上10時許,伊在書房門邊矮桌使用筆記型電腦,被上訴人在旁走動,竟無預警站到伊左側,以其雙手前後掐住伊頸部、用力將伊往上提,使伊臀部離開地面,嗣放開左手,以右手勒住伊後頸,致伊頸部疼痛、頭昏及發冷汗,頸後受有
1.5公分乘以0.8公分紅腫之傷害。伊因被上訴人上開施暴行為,身心遭受極大痛苦,而罹患憂鬱症、創傷壓力症候群,迄仍持續至精神科就診。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伊非財產上之損害新臺幣(下同)50萬元本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並無對上訴人為掐、勒頸部,致其頸部受傷之行為,上訴人對伊提出告訴,亦經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以105年度上易字第1341號判決伊無罪確定,伊無賠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為成立要件。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4年2月13日晚上10時許,對其施以掐頸、用力上提,使其臀部離開地面之行為,致其頸後受有1.5公分乘以0.8公分紅腫傷害等情,而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自應就其所主張被上訴人有上開侵權行為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上訴人就上開主張之事實,固舉事發當時錄音光碟及譯文〔見本院105年度附民字第89號卷(下稱附民卷)第8至10頁〕、本院刑事庭法官勘驗113婦幼保護專線通話錄音光碟內容筆錄(見附民卷第11至14頁)、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驗傷診斷書(見附民卷第15頁)及該院104年10月23日北市醫忠字第10433799600號函〔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4年度軍偵字第35號卷(下稱偵查卷)第91頁〕、104年
2月17日、23日、24日兩造對話錄音光碟及譯文(見原審卷證物袋及第152至159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4年度家護字第621號民事裁定(見本院卷第74至76頁)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診斷證明書(見原審卷第107頁)為證。然查:
1.上訴人所提出事發當時錄音光碟,於上訴人告訴被上訴人之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案)審理中,經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法官當庭勘驗,其內容詳如附表所示,有勘驗筆錄可稽〔見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341號卷(下稱高院刑事卷)第131頁反面〕。觀其錄音內容全文,多為兩造互為口角爭執之詞,其中提及與掐頸行為相關部份僅有:「錄音光碟時間(下同)04:17被上訴人:媽的,妳真是的,幹妳娘妳真的是吼(臺語)。04:22被上訴人:人家在跟妳講,然後妳在那邊頂嘴還說沒有;上訴人:人家也好好跟你講,你在那邊動手什麼?。04:28上訴人:誰動手什麼啦。04:29上訴人:你剛才掐我脖子是在幹嘛?0432: 幹勒 。」,惟此僅有上訴人指摘被上訴人動手、掐脖子行為之陳述,並立即遭被上訴人以「誰動手什麼啦」之回應加以反駁,尚難憑認被上訴人有上訴人主張之侵害行為。又上訴人於系爭刑案警詢時陳稱:被上訴人用力掐住伊脖子約一段時間後便放手等語(見偵查卷第5頁);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陳稱:伊當時是在房內矮桌使用電腦,矮桌離門只有10公分位置,當被上訴人用力撞門時,門撞擊的物品是飛打到伊身上,被上訴人是在對話過程中,失控後走到伊的左側,直接衝過來面對著伊、左手在前右手在後掐住伊的脖子,伊因為受力有立刻挺直背,被上訴人還是掐頸上抬約有10秒鐘,過程中被上訴人的前手有離開伊的前頸,但右手還是在伊的後頸,被上訴人掐住伊後是兩手用力往上 施力 ,伊已經挺直背,但被上訴人的施力還是一直往上,所以伊的臀部有離開地面,因為伊的腳有稍微用力有碰撞到桌子,所以有發出桌子被碰撞的聲響,伊本來盤腿-因為被上訴人對伊施力之後,伊就馬上鬆開用腿施力,被上訴人並沒有離開房間,其掐完脖子與伊有幾句對話後,被上訴人的電話響起,所以被上訴人一直都在房間內,被上訴人接聽電話,伊就藉故打包垃圾而出門等語〔見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13號卷(下稱本院刑事卷)第59頁反面〕;於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審理中陳稱:被上訴人暴怒衝過來,隔著桌子垂直直角的地方,然後往伊右前方彎腰、雙手掐住伊的頸部,伊因為嚇到立刻把背挺直,但是被上訴人持續往上用力,最後伊看到被上訴人的左手先放開,伊於原審所述過程實在等語(見高院刑事卷第166、168頁)。是依據上訴人所述,被上訴人掐其頸部之行為持續有達5至10秒時間,且用力向上舉起,其並因而身體挺直、臀部離地、腳碰觸桌子而發出聲響,惟經本院刑事庭及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勘驗事發當時錄音光碟,於上訴人主張開始遭被上訴人掐頸之時點,即被上訴人於04:17陳述:「媽的,妳真是的,幹妳娘妳真的是吼(臺語)」時,僅有靠近收音源之音量明顯增加之情形,當下或其後並無桌子遭碰觸之聲響,亦無上訴人因呼吸受阻或掙扎之相關聲音,有勘驗筆錄可稽(見本院刑事卷第24頁反面、高院刑事卷第131頁正、反面),是固得認定被上訴人於上訴人所指被掐頸時間,有接近上訴人之舉止,然無法逕認被上訴人有符合上訴人所指對其施以掐頸行為之情狀。
2.又上訴人主張其於事發後藉故離家撥打113婦幼保護專線求助等情,固提出本院刑事庭勘驗通話錄音檔之勘驗筆錄為憑。然據上訴人於該通話中對專線人員提及:「……但是肢體的部分是不會有傷口,可是他就是會砸東西,會摔東西,或者把東西砸我,拿東西砸我,或者是掐脖子,可是因為都不會有留痕跡,我想問我還是可以去驗傷嗎?……我是再問妳,就是我被掐脖子但是他沒有留痕跡。……我覺得平時是有相當多怪異的舉動,的確是讓我不安跟不舒服,那他今天掐脖子的一個手勢,的確是讓我很不舒服,覺得幾乎是威脅生命了,可是我卻沒有辦法,他沒辦法,他沒有留下任何的傷口或是我可以去驗傷的程度的證據……」(見附民卷第11至14頁)。則倘被上訴人確有用力掐勒上訴人頸部持續達5至10秒之久,上訴人何以未至醫院檢驗前,即一再堅信「不會有留痕跡」、「沒有留下任何的傷口」或是「去驗傷的程度的證據」?又何以言及「今天掐脖子的『一個手勢』」?則被上訴人究係已掐住上訴人頸部,或僅作勢掐其頸部,實非無疑。至上訴人於該通話中,縱有抽蓄、哭泣之情,然此不能排除係因與被上訴人發生口角或長期感情不睦所致,尚難執此認定被上訴人當日確有上訴人主張之傷害行為。是上開上訴人求助於113婦幼保護專線之事實,亦不足資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
3.上訴人主張其因被上訴人施以掐頸行為而受傷,固提出其於案發當日前往臺北忠孝醫院驗傷,記載上訴人受有頸部後方
1.5×0.8公分皮膚紅腫傷害之診斷證明書(見附民卷第15頁),及載明其上開頸部背面之皮膚紅腫處未見被昆蟲叮咬的傷口,依其所述可能係遭人掐頸所致,碰觸細物的可能性較低之臺北忠孝醫院104年10月23日北市醫忠字第10433799600號函(見偵查卷第91頁)為證。惟上開函文僅認該傷勢「可能」如上訴人指訴遭人掐頸所致,並無排除其他可能性。參以該傷勢與上訴人所述遭被上訴人以雙手勒掐其頸部並用力向上,時間長達5至10秒鐘,較可能造成環狀、或手指施力之前後2處紅腫之常態,並不符合。是尚難逕認上訴人前揭頸部之傷害,為遭被上訴人掐頸所致,憑以認定被上訴人有上訴人主張之侵權行為。
4.再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與其於104年2月17日、同年月23日及同年月24日之對話中,承認其有掐頸行為云云,固據其提出錄音光碟及譯文(見原審卷證物袋及第152至159頁),然查其譯文內容,兩造並未直接敘及被上訴人有對上訴人施以掐頸行為之情事,雖被上訴人表示104年2月13日那天對不起上訴人,非故意那樣作,沒有要把上訴人趕出去,願意罰款等語,然兩造確於104年2月13日發生有口角爭執,徒以被上訴人為上開表示,仍不能遽認被上訴人有上訴人主張之侵害行為。
5.至上訴人主張因遭被上訴人掐頸,而出現創傷壓力症候群之症狀云云,固據提出臺北市聯合醫院松德院區診斷證明書為證(見原審卷第107頁),其上記載:「病人(上訴人)自
104年3月起在本院門診就診,104年3月到8月門診呈現創傷壓力症候群之症狀…」,然兩造婚後長期不睦,多次口角,衝突不斷,為上訴人所自承,且有前開兩造對話錄音光碟及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足憑(見高院刑事卷第
317至320頁),實難僅以上訴人自104年3月起有至醫院就診,經診斷出呈現創傷壓力症候群之症狀,驟認被上訴人有上訴人主張之侵權行為。
6.另上訴人主張伊出具104年2月13日遭被上訴掐頸之事證聲請保護令獲准,固提出臺北地院104年度家護字第62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為證(見本院卷第74至76頁),然查該保護令之核發,係該院家事庭法官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本於保護家庭成員免於家庭暴力之目的,審酌兩造所提事證,適用非訟程序而為審理,自不生拘束本院之效力,亦不足資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
㈢、此外,上訴人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使本院認其所主張被上訴人之侵權行為之事實為真正,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受不利之判決。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經核並無違誤,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本院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吳佩真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劉淑慧附表:
┌───────┬──┬───────────────┐│錄音時間│秒數│對話內容│├───────┼──┼───────────────┤│00:18-00:29│11秒│蕭雅穗:以後你可以不要再花力氣││││跟我說,你這什麼沒關、什麼沒關││││、什麼沒關,以後就請你幫我關掉││││。│├───────┼──┼───────────────┤│00:30-00:32│2秒│ 詹舜名 :跟你講啊,提醒你│├───────┼──┼───────────────┤│00:32-00:33│1秒│蕭雅穗:當你沒關的時候│├───────┼──┼───────────────┤│00:34-00:37│3秒│詹舜名:我也會有沒關的時候,啊││││我現在是跟你講啊│├───────┼──┼───────────────┤│00:38-00:42│4秒│蕭雅穗:但是你講的口氣都很不好││││(詹舜名:啊我只),所以我覺得││││你就不用再跟我講了│├───────┼──┼───────────────┤│00:44-00:45│1秒│詹舜名:這樣就不好?我只是跟你││││說你電視沒關這樣也不行唷?│├───────┼──┼───────────────┤│00:47-00:54│7秒│蕭雅穗:你,都是,我看你燈還沒││││關。對,就是不行│├───────┼──┼───────────────┤│00:54-01:04│10秒│(腳步聲漸遠後又漸進)│├───────┼──┼───────────────┤│01:04-01:08│4秒│詹舜名:奇怪,跟你講你沒關,提││││醒你以後要關,這樣都不行唷?│├───────┼──┼───────────────┤│01:08-01:36│28秒│蕭雅穗:你從來都不是好心提醒,││││你就只是埋怨,那如果是你沒關的││││話呢,我都是親自的一圈又一圈、││││一天又一天的幫你關掉。那(詹:││││你要講)如果是比較多的時候,頻││││率比較高的時候,我才會再提醒你││││,但是你不要只是一點點,就這樣││││一直一直的要去提醒。我覺得,因││││為你脾氣的關係,(詹舜名:都是││││別人脾氣),真的讓人很不好受。│├───────┼──┼───────────────┤│01:36-01:38│2秒│詹舜名:你,你奇怪耶。│├───────┼──┼───────────────┤│01:38-01:39│1秒│蕭雅穗:那就請你不要這樣做就好││││了。│├───────┼──┼───────────────┤│01:39-01:40│1秒│詹舜名:莫名其妙。│├───────┼──┼───────────────┤│01:40-01:41│1秒│蕭雅穗:你才莫名其妙。│├───────┼──┼───────────────┤│01:42-02:13│31秒│(有腳步聲及呼吸聲)│├───────┼──┼───────────────┤│02:14-02:16│2秒│詹舜名:莫名其妙,連跟妳講都不││││行唷?│├───────┼──┼───────────────┤│02:17-02:24│7秒│蕭雅穗:你從來不知道你口氣有多││││差,如果你連這都不知道,你就真││││的不要再講了,另外你那樣子講是││││不會有效果的。│├───────┼──┼───────────────┤│02:24-02:27│3秒│(靜默)│├───────┼──┼───────────────┤│02:27-02:40│13秒│蕭雅穗:你要是發現如果真的很常││││發生,你在累積起來講,你之前也││││有答應過我要這樣做的,但是你都││││是一點點一點點你就立刻爆炸,這││││真的讓我沒有辦法。│├───────┼──┼───────────────┤│02:40-02:43│3秒│詹舜名:我哪有爆炸,人家跟妳講││││而已,你就像現在這樣。│├───────┼──┼───────────────┤│02:43-02:44│1秒│蕭雅穗:你就像你現在這樣子。│├───────┼──┼───────────────┤│02:44-02:47│3秒│詹舜名:我現在是跟你講了,然後││││你又不接受,然後又。│├───────┼──┼───────────────┤│02:46-02:51│5秒│蕭雅穗:沒有,你現在又開始大聲││││,我不接受你大聲,如果你要大聲││││我們現在就停。│├───────┼──┼───────────────┤│02:50-02:53│3秒│詹舜名:你自己在那邊大聲吧,我││││剛剛說你電視沒關。│├───────┼──┼───────────────┤│02:52-03:05│13秒│蕭雅穗:我從頭到尾都沒有這樣大││││聲,你不用再栽贓別人,(詹舜名││││:還說是沒有?)如果你沒有辦法││││好好說話(詹舜名:然後在那邊說││││不接受,說不接受、不接受),你││││不要心平氣和的話,你就安靜。(││││詹舜名: 王八蛋 嘛!)你不需要罵││││人│├───────┼──┼───────────────┤│03:05-03:06│1秒│詹舜名:只是跟你講而已,在那邊││││不接受、不接受│├───────┼──┼───────────────┤│03:07-03:07│1秒│蕭雅穗:對我不接受你大小聲│├───────┼──┼───────────────┤│03:07-03:11│4秒│(靜默)│├───────┼──┼───────────────┤│03:12-03:13│1秒│詹舜名:自己在那邊大小聲│├───────┼──┼───────────────┤│03:13-03:19│7秒│蕭雅穗:安靜!我說話又沒有大小││││聲(詹舜名:大小聲),你可不可││││以自己不要大小耷│├───────┼──┼───────────────┤│03:16-03:19│3秒│碰撞聲│├───────┼──┼───────────────┤│03:20-03:24│4秒│蕭雅穗:哼!可不可以控制你自己││││的脾氣啊!│├───────┼──┼───────────────┤│03:20-03:23│3秒│腳步聲│├───────┼──┼───────────────┤│03:23-03:25│2秒│(靜默)│├───────┼──┼───────────────┤│03:25-03:27│2秒│詹舜名:控制一下你的賤嘴啦!│├───────┼──┼───────────────┤│03:28-03:31│3秒│蕭雅穗:你的賤嘴比較賤吧│├───────┼──┼───────────────┤│03:31-03:36│5秒│腳步聲漸進,然後有碰撞聲│├───────┼──┼───────────────┤│03:36-03:40│4秒│蕭雅穗:哼!我不知道你是要讓誰││││害怕│├───────┼──┼───────────────┤│03:40-03:42│2秒│詹舜名:媽的勒!還在那邊頂嘴│├───────┼──┼───────────────┤│03:42-03:46│4秒│蕭雅穗:沒有人在頂什麼嘴,你沒││││有辦法好好溝通│├───────┼──┼───────────────┤│03:46-03:49│3秒│詹舜名:你才沒有辦法好好溝通(││││蕭雅穗:你得控制你的脾氣),媽││││的勒!│├───────┼──┼───────────────┤│03:50-03:51│1秒│蕭雅穗:媽媽在家裡│├───────┼──┼───────────────┤│03:51-03:54│3秒│(靜默)│├───────┼──┼───────────────┤│03:54-03:57│3秒│詹舜名:幹,你這樣去跟 詹爸 講話││││你看看│├───────┼──┼───────────────┤│03:57-04:04│7秒│蕭雅穗:哼哼,我們都是心平氣和││││的一般般講話,你別忘了你跟我是││││平輩│├───────┼──┼───────────────┤│04:05-04:05│1秒│詹舜名:然後勒?│├───────┼──┼───────────────┤│04:06-04:06│1秒│蕭雅穗:那又怎樣?│├───────┼──┼───────────────┤│04:07-04:07│1秒│ 詹舜銘 :在那邊頂嘴耶!│├───────┼──┼───────────────┤│04:08-04:08│1秒│蕭雅穗:我們沒有什麼頂不頂嘴│├───────┼──┼───────────────┤│04:09-04:10│1秒│詹舜銘:還沒頂嘴?│├───────┼──┼───────────────┤│04:10-04:10│1秒│蕭雅穗:就是沒有!│├───────┼──┼───────────────┤│04:10-04:13│3秒│詹舜銘:跟妳講而已,妳在那邊│├───────┼──┼───────────────┤│04:12-04:12│1秒│蕭雅穗:你又沒有辦法心平氣和│├───────┼──┼───────────────┤│04:13-04:15│2秒│詹舜銘:我心平氣和?哪有是沒妳││││心平氣和│├───────┼──┼───────────────┤│04:15-04:17│2秒│蕭雅穗:你先安靜,從來沒有│├───────┼──┼───────────────┤│04:17-04:22│5秒│詹舜銘:媽的,妳真是,幹妳娘妳││││真的是吼│├───────┼──┼───────────────┤│04:22-04:27│5秒│詹舜銘:人家在跟妳講,然後妳在││││那邊頂嘴(蕭雅穗:人家也好好跟││││你講,你在那邊動手什麼?)│├───────┼──┼───────────────┤│04:28-04:28│1秒│詹舜銘:誰動手什麼啦│├───────┼──┼───────────────┤│04:29-04:32│3秒│蕭雅穗:你剛才掐我脖子是在幹什││││嘛?│├───────┼──┼───────────────┤│04:32-04:32│1秒│詹舜銘:幹勒!│├───────┼──┼───────────────┤│04:33-04:35│2秒│蕭雅穗:自己控制你的脾氣吧│├───────┼──┼───────────────┤│04:33-04:36│3秒│(腳步聲)│├───────┼──┼───────────────┤│04:36-04:38│2秒│詹舜名:你真的機八,我跟你說(││││台語)│├───────┼──┼───────────────┤│04:37-04:38│1秒│蕭雅穗:控制脾氣…│├───────┼──┼───────────────┤│04:40-04:50│10秒│腳步聲(遠離)│├───────┼──┼───────────────┤│04:54-05:00│6秒│腳步聲(接近)│├───────┼──┼───────────────┤│05:01-05:02│1秒│詹舜名:教養有夠差│├───────┼──┼───────────────┤│05:02-05:05│3秒│蕭雅穗:呲!你看你自己的教養就││││好,請你安靜!│├───────┼──┼───────────────┤│05:06-05:06│1秒│詹舜名:教養有夠差│├───────┼──┼───────────────┤│05:07-05:07│1秒│蕭雅穗:哼哼!│├───────┼──┼───────────────┤│05:11-06:09│58秒│手機響,並有詹舜名與他人講電話││││的聲音│├───────┼──┼───────────────┤│06:42-07:36│54秒│開始有滑鼠聲,以及詹舜名與他人││││講電話的聲音│├───────┼──┼───────────────┤│07:36-09:41│125│開始有迅速敲擊鍵盤聲,且音源接│││秒│近相當接近錄音設備,惟仍聽到詹││││舜名與他人講電話的聲音,由此可││││知係蕭雅穗敲擊鍵盤│├───────┼──┼───────────────┤│09:42-12:21│159│此後詹舜名講完電話(並有三次撥│││秒│打電話轉入語音信箱的聲音〔分別││││於10:49、11:24、11:54處〕││││),惟仍繼續傳出鍵盤打字聲│├───────┼──┼───────────────┤│12:22-13:48│86秒│此時詹舜名電話響起,並有詹舜名││││與他人講電話的聲音,惟仍可聽見││││鼓擊鍵盤聲│├───────┼──┼───────────────┤│13:48-14:53│65秒│仍有敲擊鍵盤與滑鼠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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