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10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游國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肆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壹仟元計付違約金,最高收取三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游國孝於民國104年4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17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4年4月2日起至民國109年3月10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2.58%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7年0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1000元計付違約金,最高收取3個月。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7年03月29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債權人99472元整,及自民國107年0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