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94號原告 林宏韋 法定代理人 林建銘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 律師複代理人 楊雪貞 律師被告 黃崧溢
王永河 即品順企業社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洪韻婷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