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原告 劉漢緯 被告 鄭立偉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交易字第3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邱光吾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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