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家婚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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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家婚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婚聲字第38號聲請人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代理人 蔡韋婷 相對人 洪秀蓉 相對人 彭志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1)未滿10萬元者,5百元。(2)10萬元以上未滿1百萬元者,1千元。(3)1百萬元以上未滿1千萬元者,2千元。(4)1千萬元以上未滿5千萬元者,3千元。
(5)5千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4千元。(6)1億元以上者,5千元。且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並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7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已記明訊問筆錄在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