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50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5037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
時五分,在本庭第三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