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33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3387號
上 訴 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97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1,2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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