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7號原告 邱奕恆 被告 楊忠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9月6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民事第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方毓涵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7號原告 邱奕恆 被告 楊忠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9月6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民事第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方毓涵